严惩不贷!上海青浦法院当庭宣判两起贩卖毒品案
在第35个“6·26”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之际,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林某贩卖毒品及宋某某贩卖毒品两起案件,均以贩卖毒品罪当庭作出宣判,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在被告人林某贩卖毒品案件中,青浦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7日,被告人林某以5,400元的价格从上家处购得3包(约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2022年2月9日凌晨,被告人林某将1小包重约1克的甲基苯丙胺以1,8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另查明,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从被告人林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1.26克并予以扣押。被告人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青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在被告人宋某某贩卖毒品案件中,青浦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间,被告人宋某某四次将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王某某,共计约6克,共收取毒资9,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青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多次向他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犯罪分子通过社交软件联系,再通过物流将毒品寄送给购毒人员,实现毒品交易的人、资、货相分离,加速毒品传播蔓延,渐成毒品犯罪新形式。
毒品犯罪摧残身心健康,严重破坏家庭幸福安宁,危害社会安全稳定。公众要积极提高识毒、拒毒、防毒意识,莫沾毒品、莫交毒友,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撰稿 | 黄 佳
编辑、摄像 | 崔缤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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